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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男方婚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杭州杀妻案”、“成都放火杀害前妻案”,这些不断爆出的婚姻恶性暴力事件,让人唏嘘不已。网友也调侃道:“每天一个恐婚小技巧”;笔者身边好多的小姑娘都直言不敢结婚了(dog命要紧)。

其实,笔者想说的是:好男人还是有的!小姑娘们要看清楚是人还是人渣,再决定是否与这个人共度此生。笔者最近在经办的一个离婚纠纷案件,案件的男主人公(也就是笔者的当事人),在笔者看来,完全称得上一名好男人、好丈夫。

但,好男人未必遇见好女人。

相爱相知

那年,我方当事人是一个培训机构的合伙人,而他的妻子(现即将变前妻)也还是一名未毕业的女大学生。她在他的培训机构兼职,当助教。就这样,他们相识了,恋爱了。

再后来,她毕业了,他们准备结婚了。

于是,他们开始筹备结婚的事情。我方当事人是一个能干且有事业心的男人,当时,年仅二十七的他凭借一己之力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即便已有一套房产,他还是准备再购置一套房屋作为婚房,他不想亏待了她。因为爱,他从来没有想过他们会离婚,他直接就将他们的婚房登记在她的名下,但由他以婚前个人财产出首付。如此的付出,可以看出他对她的真心,也正是如此,笔者更是觉得他属于少见的好男人。

情分不再

大抵是没能克服七年之痒。

结婚七年后,她认为和他再也过不下去了,于是一纸诉状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起诉状白字黑字,清清楚楚地记载着她的主张,她主张婚前他出钱买的、登记在她名下那套婚房为自她自己的个人财产。她和她的代理人(律师)准备在财产分割上面将我方当事人榨取干净,不仅仅是这套婚房,还有他名下的银行流水。她明知道,他是做培训机构生意的,名下银行流水相对大额和复杂,也是正常的,根本就不是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她偏偏就要如此主张。

我方当事人一开始并不是委托的我们,是在其第一任代理律师不懂得如何在专业角度解释这些银行流水情况下,我方当事人才找到专业做婚姻家事案件的我们,也是在此刻,他才认识到专业的重要性。

我团队介入后,充分完整全面地给男方梳理了银行流水,也正是因男方较晚才找到我们,留给我们的时间相当紧迫,工作量大,我团队经常在律所加班至深夜,包括了我团队的副主任律师,这一切也只为他的案件能有个好的结果。

专业对策

在全面介入案件后,我团队发现女方对于他们婚房的主张是极其不公的,但我方当事人的第一任律师却丝毫没有察觉,也没有做任何应对。

作为一名专业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不难就可以看出女方及其代理律师的“小心机”,她们之所以如此主张,是企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来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仅支付共同还贷部分以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给男方即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团队精准检索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第65条规定“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据此,我团队对于该案件大诉讼方向也就出来了,主要需要证实以下两点:第一,以结婚为目的;第二,一方出资。

事实上,我方当事人与女方购买该房屋也是以结婚为目的,也是实际由我方当事人出资,事实是站在我们这一边的。但,经办的案件越多,笔者越是发现这样的一个道理:有时候,事实是这样的,但是没有专业系统的表达,事实也很难被完整地呈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