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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团队:买房时父母出的钱,是借还是给?

成年子女组建新家庭后,往往会购置新房屋,但目前房价居高不下,子女经济能力有限,求助于父母,由父母出钱资助购房的情形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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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随之出现很多老人起诉子女还钱的纠纷,一个是因为,亲子关系恶化,老人起诉子女还钱,另一种则是因为,子女离婚,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分走一半房屋。


为了不让子女的配偶获利,自己及子女的利益不受损,老人将实际上赠与子女的出资坚称为借贷关系,起诉子女及配偶还钱。

 

从日常生活习惯和习俗来看,父母子女之间的借款往往不好意思要求签借条,父母对子女的资金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

 

那么,关于老人出资买房的款项,在没有借条或没有明确赠与的情况下,一方说是借,一方说是送,那法院该会如何判?

 

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观点


观点1:父母主张是借款,要承担举证责任,即父母需提供借条或其他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推定是赠与。

 

第一,从证据角度看,相对于证明借贷关系,赠与关系更难以被证明。日常民间借贷,需要立字为据,需要打借条,证明对方具有日后需返还欠款的义务;但赠与则不要求受赠方日后返还的义务,因此在实操中也较少要求当事人留下赠与的书面合同等。


因此,主张借贷关系的父母应比主张赠与关系的子女更接近证据并更容易保留证据。即,没有借条或其他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应推定为赠与。

 

第二,从现实国情看,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父母将出资赠与给子女买房的概率一般高于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

 

第三,对于父母出资孩子两夫妻买房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如果房产证写上出资人一方子女及其配偶的名字的,视为对两夫妻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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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2: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第一,从证据角度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根据该规定可知,法院认定赠与事实的标准应高于一般事实的认定标准,在双方对款项有争议时,父母一方能够基本证明款项已交付的事实,另一方则应承担该款项是赠与的举证责任

 

第二,从社会常识的角度看,家庭成员间的借款往往不会出具借条,或明确借款的利息、期限,在子女有经济困难时,父母通常也会主动延长还款期限,故只要子女一方不能证明是赠与的,父母有相关的出资凭证,应认定为借贷更为适宜。

 

第三,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至于父母是否主张子女偿还,是属于父母自主行使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是否客观成立无关。

 

第四,父母出资此举,主要源于父母关爱子女之心,但并非是父母应尽之义务,亦非法律所倡导。从公序良俗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考虑,不能苛求老人对孩子的出资帮助为利理所当然。子女应当理性、妥善接受父母的帮助,在父母要求归还时予以返还。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 已明确父母的款项是赠与,用于解决赠与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子女夫妻双方的问题。因此在父母出资款项性质不明的情况,不适用该条规定。

 

律师建议:父母出钱,是借还是给,从源头解决好

 

1.亲子女,明算帐。老人本意是临时性资金出借,则明确是借款,必须要打借条。借条中要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交付方式、还款时间、利息、夫妻共同买房的要两夫妻共同签名。

 

2.若老人说好是给的,那就明确赠与合同。但碍于实操性,可以在老人出资时,子女用微信沟通、现场录音、录视屏的方式记录好老人明确是赠与的客观事实。

 

3.若出资给两夫妻买房的,无法做到写借条或者老人是否赠与的态度模棱两可的,那么切记,买的房子尽量只写出资一方子女的名字,至少争取在孩子离婚时避免出资一方的利益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一半。


因为,从父母自身的角度来说,帮自己子女出资购房的目的是保障其家庭和婚姻幸福,但是当孩子婚姻破裂时,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不损害自己及子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