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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争夺女儿抚养权大打出手?法院这样判

一对情侣同居期间生下女儿,两人分手后,为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三年多来一直争执不下甚至动手打架。为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在审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的过程中,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情况,依法判决孩子继续跟随父亲江某生活。

 

案情回顾 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

 

贺某与江某同居期间生下一个女儿,后因性格不合而分手。2016年,双方经法院调解,对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女儿跟随父亲江某生活,母亲贺某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但达成调解协议后,贺某与江某之间的矛盾却并未完全化解。贺某认为江某对孩子疏于照顾,对其十分不满,多次到学校强行将女儿带走,还在学校家长群里对江某及其女朋友进行谩骂。江某也不甘示弱,与贺某争吵甚至动手打架,双方还闹到报警处理。后来,贺某将江某告到青羊区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到法院调解,但双方矛盾激烈,情绪激动,一直未能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原告贺某称其名下有房产,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是个女孩,需要母爱,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对此,被告江某辩称,贺某多次到学校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且贺某情绪激动,不适宜抚养女儿。承办法官在办理过程中,多次走访江某居住的社区,询问社区工作人员及周围邻居,了解到江某在平时生活中尽到了对女儿的照顾义务。承办法官到孩子现就读的小学走访,了解到孩子在上学期间主要由父亲江某接送和照顾。

 

法院判决 贸然变更不利孩子成长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江某的女儿是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未成年人,虽双方现均具备抚养女儿的经济条件,但两人在2016年已就女儿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女儿一直随江某生活至今,并未发生足以影响女儿成长的重大变化,江某也未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贺某并无应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此外,江某为女儿提供了稳定的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贸然变更不利于其维持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因此,孩子仍由父亲江某抚养为宜。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强行带走孩子不是明智之举

 

承办法官表示,夫妻离婚时,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在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上争执不下时,法院会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将子女判归一方抚养。但是,一旦抚养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此时可以依法变更抚养权。

 

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都有哪些?据法官介绍,有下面四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予以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何处理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承办法官认为,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如果双方的抚养条件相同,则要考虑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太大影响。该案中,江某能够为女儿提供更加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女儿一直跟随江某生活,故女儿仍跟随父亲生活为宜。

 

法官提示,实务中,一方强行带走孩子的行为并不是明智之举。中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时期,抚养孩子的一方生活习惯的好坏,对子女具有潜移默化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健康成长以及将来人生道路的选择。因此,在处理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时,要认真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抚养能力、文化水平和对小孩的关心照顾情况等,综合考虑。


来源:四川法制报、律通法律顾问、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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