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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能否撤销?

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有许多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夫妻仍未能结束婚姻关系,其原因一般都在于一方或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不满意,因而一直拖着拖着,始终没能和平、体面的协议离婚。而如今,也有不少夫妻基于照顾孩子的考虑,或是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的目的,从而将夫妻共有或是夫妻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两人的婚生子女,并且亦经过协议白纸黑字的明确约定了。但是当夫妻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或产生后悔、反悔的念头,从而以约定所赠房产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为由要求行使撤销权。

正如最近,笔者的一位朋友和笔者说起她亲戚家的一奇葩事件:这亲戚一家,男女双方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当时由于两人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一直达不成共识,因此迟迟未去办理离婚手续。后来为了能尽快离婚,两人商量决定将房子赠与给孩子,因为孩子对于两人而言都是至亲血亲,将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于二人而言都不亏欠,因此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但是当两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后没多久,男方后悔了,据说是由于考虑到如果其将来再婚又有孩子以后,这款约定对那孩子来说不公平,于是,听闻男方目前正以还未将房产过户给孩子为由,请求法Y撤销该赠与条款。其实这类似的奇葩事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那么在司法审判中,对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纠纷,法Y是如何认定裁判的呢?


此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在双方协议离婚以后若财产未转移,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主张撤销的。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要经过法定登记,而房产作为不动产中的典型代表,其权属的变动要以登记为前提。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认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因此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并且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对赠与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利益。也正是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决定了赠与人的注意义务、归责事由和责任范围等都比较轻,为了给予赠与人反悔的权利以保证其作出充分的考虑,所以赋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赠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因为受赠人接受赠与时并未支付任何对价,所以赠与人在财产权属未转移前行使任意撤销权也不属于违背诚信原则。


但是近年来,最高院对于“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子能否任意撤销”这一问题公布了一个指导案例。指导案例的案情大概为: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暂由王某与儿子居住。李某与王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因素李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李某起诉至一审法Y称,与王某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王某答辩称,当初之所以同意与李某协议离婚,就是因为李某愿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李某达到离婚目的后迅速再婚,现在又反悔要撤销赠与,法Y不应支持李某这种不诚信的行为。该纠纷一审法Y支持了李某撤销赠与的主张,但二审法Y认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诉求。由此可见,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意见来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赠与孩子的条款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对于上述“不准予撤销”的观点而言,法Y审判理由主要有三:一是该财产赠与条款属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是构成离婚协议书的整体的,一旦双方办理完成离婚手续后,协议将整体生效,倘若允许一方反悔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对于当事人最开始选择协议离婚,从而期待减少冲突、快速解决、摆脱纠纷的初衷就相违背了;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做人的基本品德,夫妻协议离婚后允许一方任意撤销赠与,那么与民法一直以来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便相冲突了,而且将会极其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恶意利用任意撤销权来达到既快速离婚又占有财产的心理,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三是夫妻离婚受伤害最大的无疑是两人的婚生子女,出于保护婚生子女的利益原则的考虑,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撤销对子女的房产赠予更为合理公平。


另外,通过对我国法律法规的检索,可以发现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有那么一项参考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Y关于审理婚姻纠纷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法Y不予支持。”


然而,除了通过在婚姻登记机构登记离婚,签订协议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这一形式以外,还会有另一种协议将共同共有的房屋赠予子女的方式,那便是在法Y协议离婚,领取民事调解书,其中约定自愿将房产赠与子女。而后者这一情况,由于是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经过人民法Y审查确认后,方才制作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应该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


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赠予条款都无法反悔,无法主张撤销了呢?其实也不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上也是允许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的。例如: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那么基于错误的认识,赠与给孩子的财产,是可以主张撤销并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亦或是协议的双方一致同意撤销该赠与且撤销后对于受赠人不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再或是作为接受房产赠与的子女在成年以后有扶养能力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