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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观“吴姓艺人事件”有感

近日,“吴姓艺人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接连好几天出现在某社交软件的热搜榜上,而纵观事件的当事人双方公布在互联网上的内容及不断新增的女孩发言来看,信息量巨大,关系网极其繁杂,可所谓路过的蚂蚁都会大呼震惊的程度。因此,接下来笔者想先把该事件的基本案情简单梳理一下:


事件的起因是都女士的朋友为都女士与吴先生恋爱后受到冷暴力而打抱不平,此后不久,都女士及其朋友数次收到吴先生粉丝的谩骂与威胁,以致都女士痛苦不堪从而在网上开始曝光与吴先生之间的事情,而这一曝光的内容也正是掀起这股舆论狂潮的关键。


都女士所曝光的内容主要信息有四:一是吴先生与许多女孩建立过情感关系,甚至同时与数位女孩进行情感交流;二是吴先生与女孩们取得联系、进行接触的方式有较为固定的套路,一种是通过工作人员以合作、厂牌要签约新人等理由与女孩取得联系,取得女孩一定信任后,将邀请女孩到线下进行见面,另一种是吴先生直接得到女孩的联系方式,对其展开“甜言蜜语”,直至女孩有所动心后建立情感关系;三是女孩们到线下赴约后,很多人都经历了灌酒,甚至迷奸、诱奸、轮奸等行为;四是这些女孩中有部分在事发时尚未成年,甚至如今仍是未成年。


从都女士发布上述信息至今这期间里,互联网上出现了不下二十位女孩进行发言,均表示其亦经历过都女士所描述的“套路”。目前,都女士及吴先生双方均表示已报警处理。


根据事件目前所呈现在大众面前的信息来看,我们可以进行一些假设,若目前大众所知晓的信息是真实的,那么,吴先生或是都女士需要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假设一:都女士所述“吴先生存有迷奸、诱奸、轮奸等行为,且受害人中含有未成年女孩”是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都女士所述的行为与刑法中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最为相似,然而吴先生的行为是否真的构成强奸罪,我们可以对强奸罪进行解析。


首先,强奸罪指的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致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使得行为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其次,“迷奸”指的是受害者被行为人以灌酒、药物等手段导致其昏醉无意识,从而使得受害者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构成强奸罪的。“诱奸”指的是行为人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虽然这一行为手段十分龌蹉可耻,但由于事发时并没有违背女孩的意愿,因此若被引诱的女孩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那么行为人便不构成犯罪。“轮奸”指的是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根据前述的法律条款可知,这行为不但构成了强奸罪,甚至是达到了法定刑升格条件。


最后,若受害者中涉及未成年女孩,未成年女孩在事发时尚未年满14周岁,那么无论行为人是否征得女孩的同意,均构成强奸罪,甚至将从重处罚。但是,若未成年女孩已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并且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有征得女孩同意,没有违背女孩的意愿,那么行为人这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因此,若都女士所述的“迷奸”、“轮奸”等内容属实,那么从理论上来看,吴先生确实构成强奸罪。但是,根据目前所公布的信息来看,最终想要判定吴先生构成强奸罪还是较为困难的,因为在司法诉讼中,并不会只凭当事人单方陈述来判决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相关证据对此进行佐证,然而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许多受害者受害时间已经过去了很久,且大部分女孩年纪尚小,事发时很可能不懂得保留相关证据,以致目前取证较为困难。


在此,笔者想和女孩们提个醒,倘若此后不幸遭遇到了性侵,事后一定要对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例如:施暴方的指纹、施暴方的体液、施暴方的毛发、受害者身体的创伤及鉴定报告、双方的聊天记录、事发现场的犯罪痕迹等,这些证据都要第一时间进行固定、留存,要不然此后很难对此进行取证。


假设二:都女士签了《协议书》,且收了吴先生方的钱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首先,敲诈勒索罪指的是行为人对受害者实施恐吓行为,使得受害者产生了恐惧心理,受害者基于恐惧心理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最终行为人以此取得财物。


其次,都女士发布的《协议书》正如网上所述,一旦签订变相就是一份认罪书,将涉嫌“敲诈勒索”,对其十分不利。但是结合后来吴先生团队发布的内容来看,都女士曾表示过可以用钱干干净净的解决问题,而且提出的数额还十分巨大,那么,这一言论也将很有可能会使都女士最终落下一个敲诈勒索的罪名。


最后,根据吴先生方所述情况“吴先生的母亲不堪忍受都女士持续发布不实信息的骚扰和威胁,通过其账户及吴先生账户合计转账50万到都女士账户上”,且都女士承认收到过这笔钱款,那么如此一来,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吴先生和都女士达成了一定的协议,且都女士索要赔偿成功,那么都女士就有涉嫌敲诈勒索的嫌疑,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假设三:都女士的言论均不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倘若都女士所言均不属实,是其在编造不实信息,那么都女士便可能涉嫌诽谤罪。


上述均为笔者对于“吴姓艺人事件”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些见解,最终事件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可以静待司法审判结果,相信法律会带来公正、公平。但是笔者认为这一事件不能仅认定为是一起刑事案件,仅根据当事人最后是否受到法律制裁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而更应是将其视为一起道德事件,以当事人是否达到道德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借用罗翔老师的一句话:“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有可能是人渣。”


最后,笔者认为:倘若都女士所言属实,吴先生作为艺人偶像,一个受其粉丝追崇、模仿、学习的对象,那么对其的道德要求固然是要高于对普通人的道德要求,并不是说“不犯罪”就足够了,只有对其有更高的道德要求,才可以积极引导其粉丝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从而其才可能有资格成为粉丝们学习的榜样,如此一来,才能实现偶像这一职业的价值所在。当然,笔者目前亦不能准确描述这一道德要求具体会呈现为什么样的表现形式,但笔者知道一定不是这个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