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否专属女性所有?对此一直有诸多争论。
在笔者看来,生育权,是每一个男性和女性的基本权利;同时根据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也有所体现。
既然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如果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后,女方怀孕,女方一方决定终止妊娠,男方是否可以以女方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丈夫因为妻子一方擅自中止妊娠而将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真实案例。
那么,女方擅自中止妊娠,男方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男方以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也就是说女方擅自中止妊娠无需对男方进行损害赔偿;女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妊娠而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但是,丈夫可以以此来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那么,该法条应该如何理解呢?
一般来说,在现实的夫妻生活中都是由夫妻双方商量决定是否中止妊娠;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在一个家庭中,必然会掀起轩然大波。按照生活惯例,大家认为由于这是女方极其自私的行为,男方将承受莫大的痛苦,所以应该是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男方请求损害赔偿也是合情合理。正是因为如此,对于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无需承担对丈夫的损害赔偿,想必大家难以理解。
为此,笔者在此和大家分享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观点,在法律逻辑层面分析此条法条。
既然男方在和女方发生关系时候没有采取任何的避孕措施,是否可以视为男方以默认的方式行使了自己的生育权?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既然在此过程中已行使了自己的生育权,权利充分得到了尊重,自然也就不存在侵犯这一说法,也就无权要求女方在擅自在中止妊娠后的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必定要在法理和人情中平衡,保护好每方的权利,也在权利和义务中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