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如出现与第三者同居或者重婚的,另一方都想让对方或者第三者付出一定的代价,常见的心态或第一反应就是能不能举报他们犯重婚罪,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且,很多当事人会简单地以为,比如两人都已经生下了小孩或者两个人已经同居很多年了这种表象行为就能直接定对方重婚罪。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的认定与追究还是相对严谨且惩罚力度并不高,对于受害者当下的期待值可能无法满足。
以下由团队林婉华律师从刑法和民法(婚姻法)两个领域出发,为大家详细介绍重婚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适用情况,以及林律师从实战经验和受害者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为受害者保障权益支招。
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刑法规定的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重婚行为涉及的主体有两个
1.有配偶的人,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且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而导致夫妻关系自然灭失的,即不属于有配偶的人;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指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同居生活的)。第二个主体可以简单理解为人们常说的第三者。
(二)重婚的表现形式
重婚的表现形态是指存在前后两段婚姻,且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况:
1.前一段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段婚姻是事实婚姻。事实重婚的情况相对普遍,比如在广大的农村或偏远山村,包二奶和私生子现象仿佛就是正常的,重婚者恣意任为,严重挑战和冲击我国一夫一妻制度的权威,并且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风气;
2.前一段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段婚姻是登记婚姻。主要发生在五六十年代的长辈中,因当时的社会环境造成婚姻登记制度实行力度较弱,从而存在很多的事实婚姻,而后发展的第二段婚姻却是经登记的婚姻。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观点认为前一段的事实婚姻可以阻却后一段登记婚姻的合法性。
(三)重婚罪的认定与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并非易事,认定标准相对严苛,而且不涉及造成严重损害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对于大部分的事实重婚不受刑法追究或者是较轻的刑罚,比如拘役或者缓刑。
涉嫌重婚罪的,被害人(即原配)可直接到公安局报案(公诉形式),或者已经有直接证据证明涉嫌重婚罪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形式)。有些时候,某些女客户表达仅仅只想惩罚小三,不想男方也陷于刑事处罚中。但是,无论是公诉还是形式,受害者是无法自由选择被告的,当小三作为被告时,男方也会成为被告,而且一旦立案受理,无法自行和解和撤诉,亦没有后悔和回旋的余地。
二、婚姻法上关于重婚的惩罚或受害者救济措施
(一)离婚案件中,可要求重婚者给予受害者相关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法》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以广深地区的裁判结果来分析,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金额一般只是几千-几万之间,具体金额幅度需视对方的经济能力、过错程度、夫妻间的协议等来确定。注意一点,夫妻间存在的忠诚协议或相关忠诚条款,有些法院会参考支持,有些法院则完全不予理会,具体区别在于看代理律师的系统论述是否专业和准备工作是否极致,不同代理律师的专业水平会很大程度地影响能否拿到补偿金额以及补偿金额是几千还是几万。
(二)重婚不被法律认可后,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1.重婚会导致婚姻无效,且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比如不具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也不享有配偶间的继承权等;
2.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和共同共有原则处理,但是前提是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意思是重婚者与第三者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若是来源于或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比如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在男方和小三名下的房产车子,不得正常合法分割。同时,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析产诉讼。
三、实战律师建议
虽然法律上对重婚行为在刑法和婚姻法上均有相关的惩罚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以上规定得到救济措施或能对重婚者或小三施加惩罚的,受害者往往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比如选择自诉形式时,需要搜集重婚的直接事实证据。因此,追究对方重婚罪,更多的是受害者在情感上的泄愤和满足自己的心理平衡需求,但其实应该理智地考虑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利益才应该是重中之重,应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及相关证据搜集准备的环节。
(一)重婚实质涉及到的是第二段婚姻关系生活或者第二个家庭,则必然会存在柴米油盐酱醋茶等等生活开支,也就涉及钱款流向第二个家庭,比如买房买车,支付小三或私生子的生活费等等。其中会涉及到复杂的银行流水、财产转移轨迹的调查,建议提前准备或委托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提前介入指导,这样才能尽早地保障好自己的财产利益,免得最后落下人财两空的下场;
(二)重婚作为过错方,不能作为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或少分财产的法定理由。但对方隐藏、套现、取现或购买在小三名下的房产,可考虑采取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策略,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三)避免不合理的债务共同承担。比如一方重婚期间为抚养小三或者赡养非婚生子女而产生的对外不合理债务的,则需要提前对银行流水和钱款去向做好摸底工作,并且需要专业系统的论述和辅助证据准备,否则很容易就不明不白背上对方养小三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