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夫妻之间因为借款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情况频繁发生,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每个人都懂的道理。夫或妻任何一方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民事主体,自然能够进行借款、还款等行为,但是亲兄弟还得明算账,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建立合法,可是婚后财产必然发生混同,此时的债权债务关系到底如何定义?到底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还是民事主体间的正常借贷行为?实践中法院又是如何处理呢?
首先,区分是婚前借款还是婚后的借款。婚前、婚后的借款区分主要是判断婚姻关系建立的时间和借款的时间,借款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就为婚前借款,反之则为婚内借款。婚前的借款处理起来较为容易,但是如果是婚内借款,此时就涉及到夫妻双方财产混同的问题,例如借款性质、借款用途、借款是否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等。然而,在婚内的借贷纠纷中,双方要求离婚和双方并不要求离婚只是主张还款,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又是不同的。
如果是婚前的借款,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要求还款,此时处理的方法重点在于考虑用途。
1、借款并未用于促成结婚需要或者共同生活所需。此时债权人的出借款为婚前的个人财产,债务人并未用于促成结婚的条件,也未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支出,仅用于了婚前的个人所需,因此并未发生任何婚后的财产混同,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是属于婚前的个人借贷行为,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归还借款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债务人应当以个人财产归还借款;
2、借款用于促成结婚或者共同生活支出。债权人以婚前的个人财产借给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将这笔钱用于修缮结婚婚房或者置办结婚用品等,又或者用于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支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参与到了这笔借款的支配和使用,因此应该视为双方之间对共同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此时产生纠纷的处理方向大多是视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支配,而不应该视为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实务中,借款的用途多种多样,借款的原因也多种多样,以上两种针对婚前借款的处理方式并非囊括了所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只是根据大量的判决书进行的基础总结,根据夫妻双方所处的不同情况,法院会根据借款的原因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因此遇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还是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获得标准的、适合自己的应对方案。
总结了婚前借款的处理方式,婚内借款首先要讨论的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的前提,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成立。
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认为成立主要是认为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讨论的基础。双方建立借贷关系前已经经过了协商和讨论,是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支配达成合意的前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是对共同财产处分的合意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经过讨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从这一观点来看,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成立。
另一方面,认为不成立主要是认为夫妻双方婚内的财产发生混同,在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分别制又无法证明债权人是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借给债务人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借款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理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对方进行还款是对婚内财产分割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况是不能分割婚内财产的,因此认为婚内借款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被认定。
综上,婚内借款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婚内的借款属于夫妻双方的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债务人还款的,属于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之间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如果债权人在主张还款的同时也一并提起了离婚诉讼,婚姻关系随着离婚效力的确定而丧失,双方均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在借款合同确实存在且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款,人民法院会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夫妻之间的借款不同于夫妻其中一方的借款,需要分层次、分情况讨论,其中,每一个环节的处理都是细节的把控,牵一发而动全身,下一篇笔者将继续分析婚内借款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