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人生大事,离婚也是。离婚诉讼的撤诉也不像其他纠纷一般,撤诉后可随时再次提起诉讼;离婚诉讼撤诉后想要再次提起诉讼需要受到六个月的限制。
近期,在笔者接受到咨询中,就有如此的对于撤诉与否未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而导致自己地位十分被动的当事人。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结婚多年,并且育有非常可爱的孩子,也在一线城市购置了两套房屋,这个小家庭可谓十分幸福美满。但是,画皮画骨难画心,不知是未能熬过七年之痒,亦或是其他原因,后女方发现男方在婚内出轨他人长达三年。前期,男方家人一直“站在”女方这边,“帮助”女方来“指责”男方,希望男女双方这段婚姻得以继续维持。男方也佯装自己在慢慢地“改邪归正”。出于对这些现象的考虑,这位女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一直摇摆不定,迟迟未能迈出诉讼离婚的一步。而后,终于等到女方迈出一步的那天,到法院起诉离婚。
很快,诉前调解期一过,法院向女方送达了立案通知书以及缴费通知书等文件。但是此时,女方却又开始动摇了。女方思来想去,还是决定不离婚,决定对本案撤诉处理。于是,女方明知缴费通知书上印有“未按时缴费按撤诉处理”等字眼,但却做好了不缴费,任由缴费期限过期的决定。
其实,如果双方能够和好,继续一起和谐地生活,撤诉也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很不幸的是,在缴费期限过期后,男方开始暴露自己的本性了。一方面,男方对女方的态度来个三百六十度大转弯,对女方说尽了污秽、粗鄙不堪的辱骂话语;另一方面,男方联合其父母,企图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女方才回过神来,这一切都是男方的手段,男方哪里是会改邪归正,这分明就是拖着自己,损害自己的权益。
这时候的她,又想起诉离婚了。
分析咨询
由于听取了他人非专业甚至不怀好意的分析,这位女当事人一度认为自己的案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撤诉,自己只是未缴费的按撤诉处理,自己的离婚纠纷案件并未经过法院的审理,是否就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呢?当事人抱着如此的心理前来咨询。
笔者十分理解这位当事人的心情,为想到达自己的想要到完成的目标,任何一丝微弱甚至虚无缥缈的“光芒”都能给人带来希望的曙光。但是,接受咨询的笔者需要很遗憾地告诉这位当事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撤诉处理也是需要受到六个月限制的,这种侥幸心理是不可取的,这种不专业的法律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后来,当事人依旧不到黄河心不死,直到自己亲自再去法院尝试立案被不予受理时,才知道谁对谁错,专业与非专业的区别。
也正是因此,笔者想通过此文来告诫每一个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离婚纠纷的撤诉是需要十分谨慎的,撤诉后也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撤诉的种类
1.申请撤诉,或是因为双方和好不想离婚而申请撤诉,或是因为不想诉讼离婚,更愿意协议离婚而撤诉种种。
2.视为撤诉,主要是指原告未按时缴费、原告缺席出庭等原因。
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视为撤诉,都受到再次起诉的时间限制,一般来说也就是需要等待六个月后起诉离婚,法院才予以受理。
法律后果
1.增加了时间成本
撤诉后,本次诉讼程序终结,如再次起诉,诉讼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无形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
2.增加了诉讼难度
撤诉后,由于对方有所防备,可能会导致对方过错的证据被毁损,或收集离婚的新证据更加困难等,无疑增加了诉讼难度,也更是使自己的处于被动的地位。
原则中的例外
或许,大家又会说了,虽然撤诉后会收到六个月起诉的限制,但是法律不是给大家开了一道口吗?出现“新情况、新理由”,还是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是吗?
笔者想说的是,这种想法未免过于儿戏,有如此的法条不错,但是实践中对于“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十分困难,为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对是否撤诉的决定慎重选择才好。
到底哪些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呢?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新情况、新理由”无明确界定。一般认为,是指基于离婚以及与离婚相关的事项(子女、财产等)本身,包括影响案件审理的各种因素的概括。习惯性的做法,以是否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况和理由作为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理由”的举证非常困难,因“新情况、新理由”而成功在六个月内再次诉讼立案的离婚纠纷案件可谓少之又少。
写在最后,每一位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都应当知道自己做出撤诉决定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专业的意见与分析,对于离婚诉讼的撤诉慎重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