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居某与和李某于2014年6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同年8月确定婚姻关系。在恋爱期间,居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李某十余万元。后两人发生矛盾,关系恶化。2016年2月,李某与他人结婚,同年10月,居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7万余元彩礼。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根据当地的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且大多数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本案中居某和李某均承认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居某给付给李某的钱款为多次转账汇款,且时间跨度较大,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彩礼给付方式,因此居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给付给李某的金钱属于彩礼。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彩礼的给付系以结婚为目的,而本案中居某和李某未订立婚约,居某又不能证明在转账时与李某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上述款项不属于彩礼,应当视为居某在恋爱期间对李某的赠与,而要求返还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于法无据,驳回了居某的上诉请求。
三、法律说法
彩礼和恋爱期间的赠与形式上极为类似,在实践中容易混淆,而该如何认定将会影响分手后要求返还的合理性。如果认定为彩礼,双方最后分手,没有登记结婚,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就能够要求返还,而如果被认定为恋爱期间的赠与,双方分手后赠与财产的一方要求返还的成功性也会有所降低。我国法律虽然有就彩礼的返还做出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彩礼进行明确界定。
彩礼和恋爱期间的赠与有两个明显的区别:(1)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一般不具有这一目的(2)给付的财产价值大小。由于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根据各地风俗的不同给付的彩礼价值大小也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彩礼的财产价值相较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价值会更大一些。
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举证责任在于主张赠与款项是彩礼的一方,因此如果恋爱期间的赠与确实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期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