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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温淏岚原创: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现如今,随着时代的更新与发展,在思想观念上亦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导致出轨、婚外情等不忠行为相较以往更为频繁的发生。因而,有越来越多的夫妻会选择在婚前或婚后签订忠诚协议,想以此协议来保证两人婚姻的纯洁、忠贞,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而忠诚协议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忠诚协议往往是夫妻二人对婚姻关系的不信任或是提醒双方要避免出现不忠贞的行为而签署的协议,约定两人中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亦或是放弃部分甚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效力呢?能否在离婚时,拿此协议向法院申请要求违反方强制执行协议中的内容呢?


首先,我们先看一下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


案例1:(2016)黑1005民初564号


       案情概述: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要离婚。被告声称,原告曾经背叛过家庭,有过出轨行为,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给被告书写过保证书(即忠诚协议),保证书内容写道:如果原告提出离婚,自愿向被告赔偿100万元。关于保证书这一证据,原告承认是由其书写,但原告认为这只是夫妻之间开玩笑,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最终,关于保证书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该协议为具有给付内容的婚姻忠诚协议,如当事人自愿履行,人民法院不予干预,但被告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原告按协议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6)粤20民再15号


      案情概述: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曾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因而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协议》(即忠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共同协议如下: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后来,再审申请人发生了出轨的行为,再审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再审申请人对于此前的裁判结果不服,于是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声称该协议并非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归于无效。而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协议》合法有效,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情形,且省高院只是认为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不当,而本案一、二审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是根据孩子的意愿来处理的,并无不当,另外关于财产分配问题,省高院与一、二审判决的认定一致,并不认为忠诚协议有关财产分配的约定内容无效。


最终关于该协议效力问题。法院认为:两人签订的《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两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再审申请人上诉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然而,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至于再审申请人认为《协议》违背宪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强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处分或利用。事实上,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都是在离婚时一方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内容为由,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内容承担后果的,但是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在司法实践当中也是有所争议的,有的认为忠诚协议只要不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内容合法合理的会认定为有效;有的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保持中立态度,对此不予干预,但不支持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内容强制执行;有的将是直接不承认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出现这种争议的情形,一定程度是因为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条款规定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观点与处理方式,其中较为普遍的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禁止协议的签订,但亦不受理以协议内容为由的纠纷。因为一旦受理这类纠纷,那么主张的一方便需要证明该协议内容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还要证明对方存在违反协议的行为。如此以来,证明方很有可能为了搜集证明证据而去捉奸,甚至为了获取证据而发生窃听、私拆信件等行为,以此而往,很有可能会发生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恶劣情形,这与司法目的大相径庭。另一方面,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是由双方自觉自愿遵循,法律不应对其进行干预等。


观点二: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内容真实合法、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双方的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应当认定为有效。同时由于“法无禁止即自由”,忠实义务本就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义务,是婚姻秩序下道德层面的要求,因此忠诚协议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无效的情况下,若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便可以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我们可以得知,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忠诚协议可以将财产作为违约后果,且民法典亦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是具有处分权的,那么忠诚协议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虽说忠诚协议最后可能并不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按照协议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若自己能确保自个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洁身自好,不会出现出轨等不忠行为,那么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对你来说并没有什么坏处,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对你的权益起到保护作用。在离婚诉讼中即便最终不能认定该协议的效力,但仍可作为证据辅佐证明两人感情不和,亦或是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等。另外,签订忠诚协议有以下问题是需要注意的:


1.忠诚协议的内容:


(1)限制一方基本人权,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通信自由权等的相关条款无效;


(2)侵犯其它人的权益的相关条款无效;


(3)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的条款无效,因为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以考虑孩子利益为着眼点,探望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将剥夺抚养权、探望权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


(4) 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


(5) 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认可。


2.尽可能不要在"抓奸现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忠诚协议,要出轨方立刻签。这将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在"胁迫"状态下所签,不具有法律效力。


3.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