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文章精选 > 常识问题 >



上海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周洋慧原创:团队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后,难免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什么时候要孩子,家务谁来做,买房买车的事,也有些会碰到一方对另一方不忠的情况。本着为了孩子或者心想着对方会因为这次的过错而内疚,另一方会选择签署一份忠诚协议,让出轨的一方表明自己的心意。

 

忠诚协议,顾名思义是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内,自愿签订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尊重对对方的忠诚义务,如果有违反的话,则需要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净身出户,丧失对孩子的探望权等等。忠诚协议的根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忠诚协议的效力现在众说纷坛,在实务判例中也出现过不同的判例。

 

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有效,其理由为忠诚协议满足《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忠诚协议签订的双方为成年公民,我们必须尊重夫妻双方的契约自由,尊重其对私权利的处分。在自愿签署协议,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忠诚协议便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忠诚协议也契合了《民法典》第1043条的精神内涵,鼓励婚姻双方互相忠诚,有利于社会和谐安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无效,其理由为《民法典》1043条的规定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和约束,其鼓励夫妻双方举案齐眉,但是这并不是法律强加给双方的一种义务,如果允许忠诚协议有效的话,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造成极大的侵害。其认为这是一种不归属民法典调整的行为。

 

 

总的来说,各地的判例有支持忠诚协议的也有不支持忠诚协议的,一份忠诚协议虽然不一定能被法院认可,但是做到以下几点会提升法院支持的概率:

 

忠诚协议中不要出现限制一方基本人权的条款。诸如违反了忠诚协议则离婚、离婚时剥夺对孩子的抚养权、剥夺对孩子的探望权这种条款无一例外都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权利具有人身属性,对于此类权利的约定是无效的;

 

不要在抓奸在床或者其他类似的情形下要求对方签署忠诚协议,否则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该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对方可以主张撤销该忠诚协议,忠诚协议需要在双方皆为自愿的情况下签署;

 

 

对于不忠的情况要明确定义,需要载明什么情况属于本协议所表达的“出轨”,同时要注意过错跟损害要对等,不能仅因为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些许暧昧的情况就要求净身出户。

 

忠诚协议现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其效力,但是签订一份忠诚协议说不定日后就是保障自身权利最有利的武器,也有可能有朝一日需要这份忠诚协议的时候法律已经认可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