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五一假期,林琳(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岳群在网上偶遇,两人兴趣相投,因此交流很频繁。不久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林琳发现自己怀孕了。
而此时,岳群突然一改常态,对她十分冷落。在林琳一再逼问下,岳群向其坦白他早有家室。听到此话,林琳崩溃万分,原以为遇到了“真命天子”,没想到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由于体质原因,林琳不能打胎,时间长了,她对腹中的孩子也有了感情。
2011年8月12日,林琳在医院产下一女,新生儿黄疸偏高,岳群便提议带女儿去他单位附近的医院治疗,方便他照顾孩子。林琳答应了,但她没想到的是,岳群竟然带着孩子一去不返,没再让她见上女儿一面,甚至连岳群本人也再无消息。
为了找回孩子,林琳四处奔走,一个月,两个月,一年,两年……直到2019年,林琳终于找到了岳群的下落。
找到岳群后,林琳要求他归还孩子,但岳群及其妻子不肯告诉林琳孩子的信息。愤怒至极的林琳将岳群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归还孩子,并赔偿精神损害金30万元。
法庭上,岳群称其与林琳之间只是一夜情,林琳虽因此怀孕并生下一女,但自己已经为此支付了各项费用将近12万元,足以赔偿损失,请求法院驳回林琳的诉请。而岳群的妻子则称,这件事与她无关,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是岳群单方行为,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经查明,岳群与其妻子于2000年结婚,婚后因其妻子身体原因,二人未曾生育,当其妻子得知岳群与林琳生育一女后,同意收养这个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琳作为孩子生母,本应享有教育、抚养、保护好孩子的权利,其亲权因岳群的行为被完全剥夺。至今林琳与其女儿已经近十年未见,以至于双方完全陌生,这十年的时间是无法弥补、不可挽回的。岳群明知其行为会侵害林琳的亲权,属于故意。而岳群的妻子默许丈夫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林琳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岳群及其妻子不得阻拦,同时岳群及其妻子赔偿林琳精神损害金20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典》中明确了共同亲权原则,共同亲权是亲权的基本原则,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亲权,即使离婚后父母一方不能直接行使亲权,也仍然享有亲权。
父母在行使亲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为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提供保护。
(2) 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亲权人,因此,应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亲权。父母共同行使亲权,不仅表现在亲权由父母双方平等地享有,而且强调亲权作为整体的权利,由父母共同行使,除特殊情况外,而不能由父或母分别享有。当父母的意见发生分歧时,应当取得一致意见后行使亲权。父母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某一重大事项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判。
(3) 严禁滥用亲权原则。父母在行使亲权时,应依法进行,不得滥用亲权。不得借行使照顾权的名义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因父母的过错而造成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可被剥夺其亲权。
(4) 当子女满一定年龄时,父母行使亲权应尊重这些未成年人的意见,特别是在教育、职业许可等重大问题的决定上,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才智、爱好、志向,给未成年子女以充分的意愿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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