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经过我们和某上市公司法务部门的沟通,我们可以在离婚案中调取男方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全部情况,包括男方找人代持该公司股份的情况。
北京的离婚纠纷,因为疫情的原因,组织双方今天上午网上开庭:
1.证据太多,庭前会议先核对证据(主要是我们这边提供的证据多,近百组);
2.客户非常在意孩子的抚养权,特意从北京跑过来广州,和我们一起参加庭前会议的网上开庭(事情无大小,只要是涉及孩子抚养权的,客户都非常在意);
3.我们是在客户的第二次离婚诉讼期间才介入的,介入的时候局面已经对我们比较不利了,但还是希望并且也确实有比较大的机会可以力挽狂澜,让ta们母子团聚。
浙江的离婚案,我们申请中止审理,因为对方涉嫌重婚。
我们之前推动重婚罪立案的申请多次被暗示驳回,但在当事人坚持不懈的努力配合下,相关诉讼工作现在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初现曙光。
今天开庭和继续昨天的调查取证(不同的两个离婚案):
1.上午开庭,劝对方和对方的律师当庭撤诉(我们是被告);
2.下午调查取证的结果,一个星期以后再拿;
3.和团队律师沟通后天北京离婚案的开庭。
今天我们去调查取证,暂时查出来被对方转移走的拆迁补偿款有差不多六百万(我们初步估计,单是被转移走的补偿款就有上千万,至于其它被隐藏被转移的财产至少应该有好几千万)。
很难得的一点,是这些被对方转移走的财产和线索都是通过我们专业的诉讼技巧和坚持不懈的努力沟通查到的(我们当事人长期生活在国外,完全不清楚对方接收补偿款的银行卡的卡号以及其它的拆迁信息和财产线索),而且这些通过正当的渠道和合法的手段调查出来的证据,直接就可以放在离婚诉讼中使用,成为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力依据之一。
某离婚案明天的调查取证,涉及好几个被调查单位:
1.对方名下多年来的流水情况;
2.对方名下的拆迁征收情况;
3.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补强。
南京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的时候双方还有一套房子没有处理,也是因为当时ta们离婚的诉讼工作做得不专业而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今天正式结案了:
1.房产由双方按照六:四的比例分配(我方六),由对方补偿我们当事人三百万(我们不要房子,房子有价无市);
2.对方父母出资的两三百万购房款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对方承担(我们不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
3.房子市场总价减去潜在性的债务,真正可以分到的钱其实就是三百万。如果往好处想,相当于全给了我们的当事人。
今天收到的某中院调解书:
1.以打促调(离婚案中以打促调这个概念首先是我提出的,现在被越来越多人引用了);
2.一审的离婚案我们大获全胜(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以8:2的比例判给了我们,我们的负债对方又要承担);
3.客户没有让我们介入ta的其它纠纷案,导致客户的其它诉讼出现了对ta不利的被动局面,我们原经办的胜诉的离婚纠纷就成了客户唯一的谈判筹码;
4.各方谈判调解成功后,好几条对客户有利的约定本来不能被写到fy出具的调解书上,最后也是经过我们的争取,才写到了调解书上。
第一,绝大部分人被多分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因为自己这边给对方送了太多的分(典型的“抖机灵式转移财产”和“抖机灵式诉讼”)。
第二,以“6:4”的比例多分的判决也还算轻的,以“8:2”和“100%全给我们、对方不能分”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顶级案例我都有经历(作为胜诉方)。
最近有不少了解强制执行抚养权的咨询,而且是相反的咨询:
1.有人打赢了官司却要不回孩子,申请了强制执行均被以没有给付内容为由驳回,而抢夺隐匿孩子又不履行判决的对方完全不用接受任何的惩罚;
2.有人一直携带抚养孩子,各方面的客观条件都比对方好都比对方更适合带孩子,却因为诉讼上的工作没有对方做得专业而败诉失去了孩子的抚养权,最后被对方成功申请强制执行,把孩子拿走了。
很多人不明白同样的强制执行,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但针对同类的疑惑我以前就多次强调并且现在也一直在强调:
1.婚姻家事纠纷可左可右的空间很大,很多事情怎么定性、怎么判、怎么执行,完全是主观上的问题,要看双方的诉讼工作/专业度和fy的自由裁量;
2.不管是狙击对方的强制执行,还是要成功申请到自己这边的强制执行,都需要系统性的努力,而不仅仅是写一份走过场的法律文书;
3.大部分人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遇到问题时咨询的对象和诉讼期间委托的代理人,给到ta们的答案都是单一的,导致ta们不是盲目的乐观就是极度的悲观,更不知道怎么样从专业上去努力(绝大部分人的离婚诉讼都是在走过场)。
图A图B是变相驳回和直接驳回涉及孩子抚养权的强制执行申请;图C图D是成功申请到涉及孩子抚养权的强制执行(AD是我们亲办的案例,BC是我们接受咨询的案例)。